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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/FJSP 0005-2018 紅曲釀造料酒
范圍
本標準規定了紅曲釀造料酒的術語和定義、產品分類、技術要求、檢驗方法、檢驗規則、標志、包裝、運輸和貯存。
本標準適用于紅曲釀造料酒的生產、檢驗與銷售。
術語和定義
紅曲釀造料酒
以紅曲黃酒為主體,可添加或不添加食鹽、香辛料調味品和焦糖色,經勾調加工而成的液體調味品。
紅曲黃酒
以稻米為主要原料,以釀造用紅曲為主要糖化發酵劑,經蒸煮、糖化、發酵、壓榨、過濾、煎酒(除菌)、貯存、勾兌而成的發酵酒。
聚集物
成品紅曲釀造料酒在貯存過程中自然產生的沉淀(或沉降)物。
產品分類
根據總糖量分為:
a) 干型紅曲釀造料酒(總糖量≤20.0g/L)。
b) 半甜型紅曲釀造料酒(總糖量20.1~60.0g/L)。
根據產品質量分為;
優級和一級。
技術要求
原輔料要求
紅曲黃酒應符合 DBS 35/003 規定。
香辛料調味品應符合 GB/T 15691 規定。
食用鹽應符合 GB 2721 規定。
焦糖色應符合 GB 1886.64 規定。
其他原、輔料應符合國家、行業、地方相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。
感官要求
干型紅曲釀造料酒感官要求應符合表1要求。
半甜型紅曲釀造料酒感官要求應符合表2要求。
理化指標
干型紅曲釀造料酒理化指標應符合表3要求。
半甜型紅曲釀造料酒理化指標應符合表4要求。
食品安全指標
食品安全指標(污染物、真菌毒素*、微生物*)應符合 GB 2758 的規定。
食品添加劑
應符合 GB 2760 的規定。
生產加工過程衛生要求
應符合 GB 12696 的規定。
凈含量
應符合《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》的規定。
其他要求
產品中除按照生產要求可添加食用鹽、香辛料調味品和食品添加劑焦糖色外,不得添加食用酒精及非自身釀造產生的物質。
檢驗方法
酒精度
按 GB 5009.225 規定的方法檢驗。
GB 5009.225-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酒中乙醇濃度的測定
總糖、總酸、氨基酸態氮
按 GB/T 13662規定的方法檢驗。
GB/T 13662-2018 黃酒
氯化物
按 GB 5009.44 規定的方法檢驗。
GB 5009.44-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氯化物的測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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